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雇主資格:
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者。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資格:
1.實習生應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學生。
2.所謂科系之認定,係以修習上述相關學分之大專以上學生即可,申請時應檢附相關修課證明。
3.其所屬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https://reurl.cc/gedbZb)
,且至少須完成一學期學業;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印尼除外)。
4.印尼籍學生申請來臺實習,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https://reurl.cc/gedbZb)或「印尼國家高等教育認可機構網站」(https://www.banpt.or.id/),若未列入,則不予核發許可函。
5.其他國籍之學生申請來臺實習,仍依「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第 3
點規定,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企業及法人-雇主資格:
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實習單位,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但情況特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本國事業、僑外投資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事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2.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3.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4.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5.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最近一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6.外僑商會。
7.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或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
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資格:
其在外國就讀之學校以教育部所編參考名冊所載大學校院為主,亦包括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專科學校。
1. |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
2. | 申請書。 |
3. | 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
4. | 實習生所屬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公告之參考名冊者,應附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出具等同大專校院證明、官方核可之中文譯本、我國駐外機構證明簽字屬實等文件。 |
5. |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
6. | 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
7. | 實習計畫。 |
8. | 來臺實習效益評估。 |
9. | 在臺行程表。 |
10. |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與實習生就讀學校之合作證明文件。 |
11. |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
12. |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核准房間數。 |
13. | 餐飲等附屬設施之場域配置圖與座位數。 |
14. | 最近一個月查詢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人數資料表。 |
前項第七款之實習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 實習內容、實習場所及實習指導人。 |
2. | 實習者在臺住居所。 |
3. | 實習之起迄時間。 |
4. | 實習實習期間經費規劃(包含實習期間給付之獎助金、生活津貼及食宿安排等)。 |
企業及法人-雇主資格:
1. | 申請書。 |
2. | 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
3. | 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但實習單位為新設事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4. | 屬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者,其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
5. | 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
6. | 屬新創事業者,應提具符合行政院函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證明文件。 |
7. | 屬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者,應提具符合重點發展產業創新營業項目之證明文件。 |
8. | 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
9. |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
10. | 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
11.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出具之文件。 |